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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述,人类历史有一大部分是在狩猎—收集阶段展开的,这种资源汲取方式也一直是研究的重点。然而,在人类驯化动植物之后,狩猎失去了其作为一种公认的生产模式中关键部分的优势地位。因此,除了对中世纪与近代早期北方皮草贸易的研究之外,学者们关于狩猎行为在后新石器时代的历史可谓兴趣骤减。[43]这种关注的欠缺缘于数种误解:首先,正如我们之前所讨论的,狩猎作为一种营养来源和贸易商品,一直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功能;其次,狩猎——尤其是精英阶级的狩猎——在大多数农业型社会和田园型社会中发挥了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功能。
这一方面的内容大多被忽视了,或者说,至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问题之一在于,狩猎行为本身太为常见,以至于人们虽然知道这种行为,却往往会选择忽视。此外,即使人们在讨论狩猎史时,其讨论的范围也太过狭窄。对于很多人而言,狩猎仅仅是中世纪欧洲精英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44]
近代狩猎史的学术著作延续了这一方向,主要关注西方社会及其旧日的殖民地中狩猎的娱乐功能,并与对当代环境问题的讨论结合在一起。诚然,猎手身兼环境保护主义者、博物学家和猎物管理者的争议性身份,是现代环境史中合理而重要的一部分。[45]然而,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些问题本身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是与皇家狩猎活动有着紧密联系的。若要完全揭示这些联系,我们需要织起一张更大的由主题、地理与时间构成的网络。最早从事这一方向研究的是中世纪蒙古国的一群学生,他们意识到本国人与草原上其他民族的狩猎行为实际上承载了多种功能。[46]然而,在我看来,我们还需要着眼于一个更大的历史背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段内,比较欧亚各文化圈与生态区域内的政治狩猎的异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厘清皇家狩猎活动的多重功能。
本研究的研究范围集中于精英群体和皇室/王室成员,即主要将狩猎看作一种政治活动。此外,尽管这是一部自上而下书写的历史,但普通大众以及同样重要的动物群体都会得到相应的关注。同样,研究也会涉及皇家狩猎活动的环境维度与文化维度。笔者认为,在欧亚历史上,政治权威的运行、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以及文化的融合是彼此紧密联系的。
鉴于笔者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政治型狩猎,我有必要将之与经济型狩猎加以区分。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数量的问题——正如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所言,数量是很重要的。为生计而进行的狩猎既可以由个体实施,也可以是数量可变但总数有限的集体行为。然而,在农业型与田园型社会中,狩猎或驱逐畜群一般会涉及远远更多数量的人,有时甚至是整个亲族或族群,而在这一基础之上,仪式与政治活动便有了明显的增加。人们会准备精致的盛宴,狩猎活动的组织者受到人们的尊敬,也因此获得了更高的名望与影响力。[47]由成千上万人参与的大规模的皇室狩猎是定例而非例外,其重要性也赋予这种狩猎形式以政治含义。诚然,这种情况也见于其他大型的组织活动,如建筑项目或仪式、庆典与娱乐活动的筹划等。在这些情况中,筹划手段与活动本身一样重要。在皇家狩猎活动中,狩猎会展现统治者的领导和部署劳力、军队与个体(包括人类与动物)的特殊能力。此外,由于狩猎行为的本质,这些统治能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展示也发挥了教化民众的作用。在狩猎这一方面的突出表现也暗含了在其他领域同样出色的能力,如征收税款或镇压土匪等。因此,皇家狩猎活动也是衡量统治者管理大型机构——统治一个国家——的能力的有效确认标准。[48]
政治型狩猎与经济型狩猎之间的另一大区别同样是——至少原则上是——可以定量分析的。为了维持基本生存而进行的狩猎主要是一种获取能量的手段,因此必须具有效率;也就是说,长期来看返回的能量值应当超过所投入的能量。从这层意义而言,我们可以认为生存型狩猎与商业型狩猎主要是一种经济活动。与之相对,皇家狩猎活动几乎很少能够得到返回的能量值。皇家狩猎活动的参与和旁观者人数众多,再加上携带的行李与捕获的各种无法食用的猎物——如豺狼和老虎等——其最终的能量净值通常为负。实际上,这些狩猎活动可以说是一种铺张的消耗能量的行为,而这种能量消耗主要是一种政治行为。[49]
继续论述之前,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我并非认为存在有两种“纯粹的”狩猎方式,即一种是完全出于经济目的的狩猎,一种是出于政治目的的狩猎。正相反,人类狩猎行为的动机与目标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有许多渐变和意料之外的混合之处。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经济目的的狩猎行为。在出于经济目的的狩猎行为中,对蛋白质的追寻是极为重要的,也是生存中至关重要的一点。然而,即使在极端状态下,也并不存在所谓“纯粹的”经济型狩猎方式。的确,在进行狩猎和收集的群落中,政治——包括外在政治与内在政治两类——都被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规避、离开和自我隔离是政治过程的主要运作机制。然而,如果认为为维持生计而进行捕猎的猎手完全与政治无关的话,那也是错误的。群落社会(band societies)中的确存在着政治活动,而且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其中,包括了针对许多需集体回应的事务——既有要事也有琐事——的操作与管理,例如个体成员之间社会矛盾的解决,与群落外人员的关系问题,以及关于迁往新驻扎地或狩猎区的决策等。因此,群落社会中的政治活动并不正式,其所涉及的讨论通常可以达成一致,而且主要在私下讨论与公共辩论中施行领导权。个人权力并非以高压统治为基础,而是依靠个人的知识储备、经验、说服力以及人格魅力。借用乔治·斯维保尔(George Silverbauer)的精辟论述,在这种社会类型中,“领导权是权威性的(authoritative),而非独裁性的(authoritarian)”。[50]
在这种连续变化的过程中间,出现了一种经济动机与政治动机基本平衡的混合现象。中国的东北部地区(Manchuria)可以作为一个例证。从新石器时代至19世纪,其始终保持着小农经济、长期畜牧业、手工艺生产、渔业与狩猎相结合的生活方式,其中狩猎主要为了获取蛋白质、赚取利润和培养政治力量。这种混合的生活方式在关于女真人——其建立了在1115~1234年间统治北部中国的金朝——的文献中记载得尤为详细。[51]在这种连续变化过程的另一端,即主要出于政治意识形态目的而进行的狩猎行为,狩猎的其他功能也从未完全消失。契丹族人是名副其实的政治型猎手,同样也会出于娱乐或摄取蛋白质等普通原因而进行狩猎,这种狩猎行为是不含有任何政治意味的。[52]更明显的例子是,在莫卧儿帝国时期(1526~1858),虽然皇家狩猎活动是统治领域的核心要素,但在胡马雍(Humāyūn)统治期间(1526~1530年和1555~1556年在位),在其政治力量衰弱后,他立刻将皇家狩猎活动变更为觅食型狩猎,以保证生存所急需的食物。[53]因此,虽然并不存在所谓“纯粹的”狩猎类型,但有必要对这些功能进行区分,在之后的章节中我们将进一步记述和阐释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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