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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戮与赦免
在传统社会中——就一定程度而言现代社会也是如此——环境保护措施很少能长期持续或具有系统性。相反的,这些措施往往只是暂时的、部分的和分散的,而且是源于各类动机的。[1]实际上,很多环境保护行为都是附带发生的结果,例如9世纪的唐朝皇帝为了寻求治愈顽疾,从皇家鹰窖中放生了许多猛禽;再或者,蒙古帝国早期的可汗为了庆祝登基而选择赦免囚徒,还会颁布法令宣布短期暂停狩猎活动等。[2]很显然,虽然这类行为形成了赦免猎物的结果,但保护与赦免并非这些举措的主要目的。
有意识地关注环境保护的措施来源于狩猎活动以及人们想在未来继续狩猎的期望。对于皇家猎手而言,这是一个尖锐的问题。原因在于,猎手的狩猎手段会造成大量的杀戮。在皇家狩猎活动中,人们一方面想要积累战胜动物的次数,另一方面则想要保留畜群以进一步展现自己的狩猎才能——这两种欲望是一组长期存在的对立。由于皇家狩猎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经常会在大众面前进行展示,所以皇家狩猎活动必须确保成功;而衡量其成功与否的最明显和容易理解的标准便在于猎囊,即捕杀猎物的数量。
在核心区域中,关于皇家狩猎活动的文学描写经常会提及大规模猎杀的场景。12世纪末,尼扎米(Niẓāmī)在诗中写到,手持枪矛与套索的巴赫兰·古尔在捕猎后留下了“小山”式的被猎杀的野鹿与野驴。[3]同时代的格鲁吉亚诗人鲁斯塔维利(Rust’haveli)曾提及“土地被血液染成了紫色”,以及活动中猎杀了“不计其数的野兽”。[4]在另一部同时代的格鲁吉亚文学作品《维斯拉米阿尼》(Visramiani)中,作者宣称男主人公拉敏(Ramin)“猎杀了太多的猎物,以至于山中和平原上都没有足够的空间储存这些猎物了”。[5]甚至在中国的文学作品中也出现过这样的场景。在公元前2世纪的一篇赋中,作者述称猎杀的规模太大,以至于皇帝的马车轮都沾上了“鲜血”。[6]
同样的,历史文献中也大致记述了围猎中所捕杀猎物的庞大数量。据朱维尼记录,蒙古人通常会为所猎杀的猎物保存一份记录,但是鉴于有时猎杀的猎物数目过大,所以人们只会记录捕杀的野兽与野驴,也就是那些比较名贵的猎物的数量。[7]马可·波罗对忽必烈的狩猎活动也有同样的描述。据他记录,猎物的队列长度可达一日行程,之后则全部被赶至狩猎圈的中央集中猎杀。[8]
但是,确切的数字究竟是多少呢?猎杀的规模真的有那么大吗?在这一方面,史料提供的数据可以证实文学作品的记述。在康熙皇帝于中国东北(Manchuria)举行的一次围猎活动中,传教士南怀仁记录称,猎手在半日内共猎杀了300只牧鹿,而在更远的区域中则有1000只牧鹿和60头老虎。[9]据夏尔丹记录,在伊朗的围猎活动中,猎杀的动物——包括野鹿、野狼、狐等——通常可达800只,但是据说有时猎杀的野兽数量会多达14000只。[10]一位改信基督教的波斯人堂·胡安(Don Juan)记录了一个更近时期的历史故事,据说达赫马斯普(Ṭahmāsp,公元1524~1576年在位)有一次组织了一场大型围猎活动,最终在“一天的狩猎活动”中杀死了30000只野鹿。[11]
以上这些数据可能会被认为是传说、旅行者笔下的故事或是文化偏见的副产品。然而,当地史料的记载也讲述了同样的情形。在阿克巴大帝统治期间,同时代的尼赞·艾丁·穆罕默德(Niẓām al-Dīn Muḥammad)记录了1567年初冬在拉合尔(Lahore)附近举行的一场大型围猎活动。在这场围猎活动中,助猎者将大约15000只猎物——包括野鹿、豺狼等——赶至一起,形成了“边长5科斯(10英里)的狩猎区域”。[12]虽然尼赞并未给出具体的猎杀总数,但是这一数字无疑是十分巨大的。除了这些被猎手捕杀的猎物,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的是,如此大量的动物在非正常状态下聚集会造成怎样的影响。这些动物中既包括食肉动物,也包括猎物,两类动物同时在数天内聚集在有限的空间中,无疑会导致很多动物因缺水、惊吓、意外以及恐慌和重定向的进攻行为引发的动物搏斗情形而死亡。
为了能够在未来继续展现皇威,皇室需要维持一定数目的猎物,这就需要进行一些限制措施。因此,皇家猎手群体开始有意识地采纳和推行一系列管理狩猎活动的相关规定。正如孟子指出,制定这些狩猎活动规则的目的是让猎杀行为变得更为困难,进而使狩猎活动变得更加具有挑战性。[13]
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则被普遍接受和广为应用。其中,最基本也是最自然的猎物保护方法在于狩猎季节方面。普林尼和阿布尔·法兹尔都深深意识到,动物与人类不同,是拥有固定的繁衍季节的。[14]在中国,历史资料中也有关于采纳季节性狩猎的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东周列国便会根据繁衍季节来安排每年的狩猎周期。[15]在唐朝的一则法令中,这一点更为明晰。法令规定,“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负责推行这一法令的则是隶属于工部的虞部。[16]在中国的清朝,即便是以繁殖迅速而闻名的野猪,也只允许在北京以北的地区依季节进行捕猎。[17]
当然,狩猎季节这一概念意味着对雌性动物和幼崽予以优待,这也是一项历史非常悠久的传统。欧洲的中石器时代(Mesolithic)文明中对赤鹿的捕猎非常严重,而对赤鹿残骸的研究数据显示,雄赤鹿被猎杀的频率要高于雌赤鹿或年长的牡鹿,因为雄赤鹿与牧群的繁衍关联性最少。[18]在欧亚大陆的猎手群体中,这是一种普遍的策略;在色诺芬关于狩猎活动的专著中,这一策略甚至被延伸至繁殖速度较快的野兔中。[19]在伊朗,这种智慧体现在日后出现的一项传统中:巴赫兰·古尔下令禁止捕杀四岁以下的野驴。[20]可以说,这是来自一位古代的英勇的皇家猎手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在蒙古人控制中国北方地区时,中国禁止在“孕期或哺乳期”猎杀任何禽兽,这一法令也适用于天山地区的回鹘人。[21]在印度的莫卧儿帝国,通常禁止猎捕的雌性动物有时还包括老虎——尽管这一政策的制定者贾汗吉尔本人有时会不遵守这一法令。[22]这种对雌性猎物的保护有时还会延伸至猎手所使用的狩猎搭档身上,例如伊本·芒里(Ibn Manglī)便主张猎豹可以被训练为只捕猎雄性的瞪羚![23]
尽管贵族猎手们接受以上所有这些规定作为狩猎活动的准则,但是他们的狩猎方式却削弱了这些规定的效果。可以确定的是,有经验的猎手可以在狩猎时有选择性地放走雌性与幼崽;但是在围猎活动中,受这种狩猎方式的本质所限,猎手对不同的猎物并不会有任何区分。因此,解决方法只能是对狩猎活动进行限制并赦免猎物。在中国的周朝,猎网被改造为只能诱捕更少量的动物;而在蒙古帝国,在长者的恳请之下,围猎活动会在所有受困的动物被猎杀之前就被中止。[24]此外,清朝、萨非王朝和莫卧儿帝国也都实行了类似的政策。我们还掌握了一些数据:沙阿拔斯曾在围猎活动中释放了2000~3000只瞪羚,贾汗吉尔则在另一次围猎活动中释放了100只鹿中的半数;有一次,阿拔斯围困了大约2000只鹿牛羚(nilgao),但是仅猎杀了其中的300只。[25]统治者必须维持一个仁慈而无情的形象。王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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