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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成功的皇家狩猎活动通常伴随着对自然环境的管理。为了保证稳定的猎物供给,人们需要控制狩猎活动并长期保护、改进或改造猎物赖以繁衍生息的自然环境。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传统社会主要采取了两种基本类型的措施:畜养牧群和保护动物栖息地。
蓄养喜爱的猎物的行为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公元前12世纪~前9世纪的亚述帝国,皇家铭文曾骄傲地宣称,统治者所捕获的野兽“形成了牧群”。有些动物被祭祀给神灵,其他的动物——尤其是异域的动物——则用于展示,但是基本的猎物如野鹿、瞪羚和野山羊则会被“放在山中”——这明显指的是畜牧行为。[39]在近代早期,欧洲宫廷也推行了类似的政策。16世纪的法国国王全部是狂热的狩猎爱好者,他们试图在自己的狩猎场中繁殖异域的猎物,如来自拉普兰(Lapland)的驯鹿和来自鞑靼(Tartary)的野雉。[40]在这一方面成功得多的是盎格鲁—诺曼的贵族,他们从英格兰进口黇鹿并将其引入了爱尔兰的南部与东部地区。[41]在内亚地区,游牧民族是迁徙动物方面的专家,他们进行了一些非常长期的畜牧活动。成吉思汗曾下旨,让长子朮赤将一大批野驴(gūr-khar)从钦察草原转移至锡尔河附近的费纳客忒河(Fanākat)沿岸。一段时间内,这些动物被用于娱乐活动中的追捕和捕获,等王公贵族对此厌倦后,每一位都会在这些动物身上加上标签,然后将其放生,以供未来的消遣活动使用。[42]
在核心区域中,也有大量证据显示畜牧活动的存在。贾汗吉尔在这一方面尤为积极。当时,由于赤鹿的分布只局限于两个区域,故贾汗吉尔捕捉了一些赤鹿送往其他地区蓄养。在另一个例子中,贾汗吉尔在萨满纳噶尔(Samanagar)附近的围猎活动中捕获了404头野鹿,并且将这些野鹿送往法特普尔(Fathpur)的平原地带放生。之后,又有84头野鹿被送往了这一地区,并且还在鹿鼻上穿环作为“标记”。[43]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与贾汗吉尔同时代的伊朗皇帝沙阿拔斯。约1619年,在阿拔斯写给贾汗吉尔的一封信函中,他对莫卧儿帝国的统治者所赠送的印度鸟表达了感谢,并希望可以获赠其他的动物品种——一头有角野牛和一对繁衍用的羚羊。之后,阿拔斯告知贾汗吉尔,他在法拉哈巴德(Farāhābād)栽植的一片森林(jangal)已经非常繁茂,这也是他写信索取更多印度品种动物的原因。[44]阿拔斯选取法拉哈巴德作为在伊朗部分地再现印度的做法是非常合适的,因为法拉哈巴德位于马赞达兰(Māzandarān),靠近里海沿岸的塔俊(Tajūn)河口。这里的气候炎热潮湿,生长着浓密的灌木丛与森林。
同样的,在中国也有猎物看守与畜牧的传统。在周朝和汉朝的狩猎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45]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满人在北京北部的湿地中蓄养了大量的野猪以供皇帝消遣。[46]
如果将这些不同的证据综合起来看,其中似乎蕴含了一些当代猎物管理的相关概念,但是这些行为并非现代意义上关联、整合或认可的政策。在大部分意义上,这些规定实际上是统治者个人倾向的结果。从长期效果来看,更为连续和远为有效的是那些保护、扩展、改进或创造了有利于猎物的栖息地的措施。应当强调的是,这些行为并不一定是有意所为,反而有时是为了垄断或至少部分地控制自然资源——尤其是水源和森林制品——而导致的副产品。贵族阶级的猎禽史便可以很好地说明这种动机的混杂性。由于水禽可以提供很多娱乐活动,皇家猎手采取了各种策略保障有足够的水禽作为猎物供给。腓特烈二世在意大利东南部的福贾(Foggio)附近的湿地建立了一片鸟类禁猎区,而印度与波斯的贵族则小心地在湖泊与池塘中蓄养了鱼类,以此吸引常见的鸟类猎物并为它们提供食物供给,如鹤和鹭等。[47]另外一种措施是契丹人使用的,之后蒙古人也予以采纳。这种方法便是在水域周围种植各种谷物,在吸引野禽的同时还可以确保在今后的狩猎活动中可以猎取到肥美的猎物。[48]除了保护和强化自然水域,有些热爱狩猎的皇家猎手还会自己创造水域。公元5世纪时,亚美尼亚的国王修建了一些人工河道,并表示其目的是吸引“大量的野禽以供沉迷于狩猎活动的贵族阶级娱乐消遣”。[49]同样痴迷于此项运动的还有成吉思汗时期的王公贵族,他们在蒙古中部与突厥斯坦的不毛之地修建了人工水塘,借此“聚集”水禽。[50]19世纪早期,希瓦汗国(Khiva)依然延续了这种行为:当时的统治者在灌溉水渠的沿岸挖凿湖泊,以便于在湖上捕猎水禽。[51]
以上例子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合适的栖息地来聚集猎物。然而,“水槽(tank)”的例子却是一种不同的情况。水槽是印度建造的一种可以吸引水禽的设施。这种水槽相当于一个大型的蓄水池,是南亚次大陆范围内一种常见的设施。[52]自史前时期起,这些水槽便已经出现了,而早期的文学作品与碑文也广泛记载了其在皇家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53]在之后的德里苏丹国与莫卧儿帝国时期,穆斯林王公和印度王公都曾整修旧水槽和修建新水槽。[54]
在郊区与城镇附近的交通线沿途,有一些水槽非常庞大,其周长在2~10英里。人们通过修建大坝和改道溪流修建起水槽,其四周通常会砌有石头以防止漏水,四周栽满树木以减少蒸发。[55]这些宜人的人造环境自然会吸引各种各样的水禽与皇家猎手前来。[56]然而,尽管这里是一个吸引人的狩猎地点,这却绝非是人们修建水槽的最初或主要目的。正如很多欧洲旅行者正确意识到的,水槽实际上是一种蓄水手段与灌溉设施。游船、娱乐、捕鱼和猎禽都只是衍生而来的次要功能。[57]
如果说印度修建的水槽在意料之外带来了良好的水禽狩猎活动,那么可以说中世纪西方的森林保护行为则带来了意料之内的良好的猎鹿活动。德语中有意地区分了“Waldgeschichte”与“Forstgeschichte”两个词,前者意为自然森林的历史,后者则指的是受人类管理的森林的历史。[58]实际上,“森林(forest)”一词本身便蕴含了这些内涵:“forest”源于拉丁语的“foris”,意为“外面”,可以指代普通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任何类型的土地,既包括林地,也包括荒野、草原甚至是农业用地——以上这些土地类型均受制于管理皇家狩猎活动的专门律法。[59]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森林这一术语被直接等同于国王在各个郡县单独开辟的狩猎保护区,是拥有“野味(venison)”——任何野兽的可食用肉类——的地方。[60]因此,“森林”的概念并非源于自然森林的历史,而是源于狩猎活动。自然而然的,朝廷警惕地控制着森林资源。具体而言,森林中的“绿植与野兽(vert and venison)”,即所有提供了所需的遮蔽与食物的植被和野兽,都受到国王律法的直接保护。在这一体系中,森林与皇家狩猎场是同义的——狩猎场只不过是四周设有围墙的森林而已。当然,没有国王或其代理人即林务官(foresters)的批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皇家森林中使用其中的树木、牧草或猎物。出于必要,林务官既是猎物看守同时也是执法官,不仅协助运行一个独立的宫廷体制,而且负责监管违反森林法的各类行为,以罚款的形式为皇家财政增添了多种收入。
尽管盎格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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