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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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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世纪前后,中亚地区的封建生产关系开始形成,唐代中国人和倭玛亚王朝阿拉伯人的到来粉碎了中亚的奴隶制政权,为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创造了条件。



第一节 早期封建关系


在西突厥汗国统治下,中亚地区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仍是社会的主导方面,然而,正是在此期间,中亚地区的封建生产关系萌芽,奴隶占有关系开始向封建关系过渡。中国人和阿拉伯人的到来加速了封建因素的发展,到9世纪,封建制生产关系在中亚确立起来。

从6世纪起,中亚社会呈现出封建社会的特征,土地贵族(德赫干)与自由农民、手工业者成为社会的两个主要阶级,依附于德赫干的农民(卡季瓦尔)出现。德赫干(Dihkan)中“Dih”的含义是村庄,德赫干即占有土地的人。作为早期封建主的德赫干除了占有大量土地,还享有经济、政治的特权。通过考古勘察在花剌子模发现的大量古迹,是这一进程的无声的见证。从考古资料来看,6世纪,花剌子模绿洲和河中地区的封建关系正处于迅速发展之中。在8世纪上半叶的花剌子模,德赫干们在绿洲上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寨堡,寨堡由庄园(科赫)、庄园围墙和围墙内的塔楼(基奥什克)组成,塔楼建筑在坚实的拱形基座上。大寨堡一般坐落在控制水源的灌溉渠渠首,以控制水源维系村社农民对他们的依附关系,因此,依附于德赫干的农民在增加。212苏对沙那古城的德赫干住在城堡中,山溪边的村落,大河流域的村庄都属于德赫干所有;在撒麻耳干,村社内部的财产分化加速,越来越多的村社农民成为德赫干的半依附农民;在不花剌,最大的土地贵族是不花剌城统治家族布哈尔·护达,该家族与其他土地贵族一起占有着大地产和水源。

大德赫干在自己土地上建立了武装——亲兵。不花剌城统治者布哈尔·护达(Bukhār Kh’udāh)建立了一支依附于他的亲兵队伍,亲兵被称为恰基尔(Chakir,意为“仆从”),在中国史书中,称之为柘羯。亲兵由年轻的贵族代表组成,他们轮流在宫廷宿卫,如同欧洲封建时代的骑士一样。据《不花剌史》记载,不花剌女王哈吐恩曾从王室成员和各村镇的德赫干中挑选200名亲兵轮流宿卫,他们在宫廷所在地的里吉斯坦门前侍候,听候命令。213亲兵是不花剌政权的支持力量,不花剌国中设置了管理武装力量的总指挥官(S’ykn)。

商业历来是中亚经济领域的重要部门,商人(W’kry)是中亚城市国家中的特权阶层,他们的影响力仅次于德赫干,在大多数情况下,德赫干与大商人合而为一,德赫干往往参与经商贸易,商人也可以取得贵族身份。据《不花剌史》记载,不花剌的商人占有大量的不动产,住在堡坞中,其地位与德赫干很少区别。康国有三个阶层:贵族、商人和工作者(农民和工匠),对穆格山文书的研究表明,康国商人自成一个阶层,他们控制着中亚地区的内外贸易,富比王侯。

德赫干、商人、亲兵首领以及寺院占有大量土地,他们把土地交给小地主或直接交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贡赋。租种土地的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为地主服劳役。这些农民和手工业者是河中地区居民的绝大部分,在不花剌,大部分居民是布哈尔·护达的“农民和仆从” 214。阿拉伯人来到之后,被统治阶级除了贫苦农民、手工业者外,还有迁入的下层阿拉伯人和也门人。

7世纪之前,中亚的社会组织是哈蒙都达干(Hamdudagan),意为“同一炊烟之人”。7世纪以后,以地缘划分的村社成为中亚农村的主要组织,父系氏族的首领演变成村社的村长,被称为卡达格·赫瓦戴(Kadag-khaday),他与其他一些管理人员共同担负了村社的行政职能。在村社的公有地上出现了私有地。在萨珊法典《判决千条书》中,出现了“私有”土地与“公有”土地这两个概念。如果一个人在公有地上开了一条地下渠道坎儿井(Kahriz),那么,这条渠道及其附近地区就属于此人所有,村社成员要用渠道的水就得付钱给他,由此导致了村社组织的瓦解。封建主除了将村社的公有地纳为己有外,还采取筑拦水坝的方式,控制水源,使自由农民也不得不依附他们。

尽管如此,村社制度在封建初期仍然保留下来,农民和手工业者还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这一点从苏对沙那古城的考古资料中反映出来。据史书记载,苏对沙那国王(称阿夫申)依靠小德赫干的支持,特别是依靠爱好自由的村社农民的同情与积极斗争,直到8世纪末,没有让阿拉伯人进入自己的领土。215

6世纪后期,封建地主与自由农民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据《不花剌史》记载,在不花剌爆发了一次人民起义,起义者选举阿勃鲁伊为他们的统治者,德赫干和富商被迫“逃往突厥斯坦和塔拉兹”,在此建筑了命名为哈穆克卡特(在不花剌语中,哈穆克意为“珍珠”;卡特意为“城市”)的城市。据说,德赫干向被称为“比亚古”的突厥可汗求救,比亚古大约在586年时派其子希里·基什瓦尔前往不花剌,镇压了起义,阿勃鲁伊被俘后被红蜂活活蛰死。德赫干们返回不花剌,统治者布哈尔·护达成为大德赫干,土地大部分归他所有,人民大多成为他的依附者和仆役。

7世纪以后,封建地主与自由农民之间的矛盾上升为中亚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德赫干为首的统治阶级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衣食无着的乞丐和穷人。当时中亚地区的阶级斗争因德赫干企图奴役自由的村社农民而扩大。7世纪中叶,唐代中国人和倭玛亚王朝的阿拉伯人的到来,彻底粉碎了中亚原有的奴隶主政权,为中亚内部已经开始萌芽的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创造了条件。

阿拉伯帝国统治的波斯地区在5—6世纪时已经出现了封建性质的生产关系,阿拉伯人统治这些地区以后,接受了当地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使之与阿拉伯传统制度结合,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阿拉伯封建制度。

阿拉伯人征服萨珊波斯帝国以后,原王室领地、庙宇和祭司的土地、战死者或逃亡者的土地、无主的荒地被称为“萨瓦斐”(Sawafi)。按《古兰经》教义,一切土地属于安拉,不准许阿拉伯人在阿拉伯半岛以外占有土地和耕种土地。因此,阿拉伯人在武力征服地区不采取分封土地的政策,而实行了土地国有制。在欧麦尔哈里发时期,萨瓦斐不分配给穆斯林,而是由原耕种者继续耕种,或者由雇佣佃农耕种,国家向耕种者征收赋税斐依(Fay),缴纳斐依者拥有世袭租佃国有地的权利。随着征服地区的扩大,国有地增加。在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期(644—656),废止了欧麦尔制定的阿拉伯族穆斯林不得在半岛以外区域占有土地的原则,将伊拉克周围的大量萨瓦斐赐予古莱希氏部和其他部落首领,形成了分封地产的伊克塔(Iqta)制。

iqta在阿拉伯语中原意为“分割”,后来指阿拉伯帝国赐给行政和军事官员的土地。从形式上看,伊克塔是哈里发对军政官员的土地分配,而实质上分配的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上的田赋。获得伊克塔的封建主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向农民征收地租的权利,伊克塔不能世袭。受封者将土地租佃给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他们一般不住在封地上,而是委托代理人管理土地。通过分封形式,阿拉伯帝国的封建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起来。

倭玛亚王朝时期,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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