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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萨曼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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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曼家族是在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的扶持之下得以在河中地区建立统治的。最初,萨曼家族只是臣属于呼罗珊总督的一个地区统治者,后来一跃成为受阿拔斯王朝直接管理的河中地区总督。113

在100多年的时间里,萨曼王朝在中亚实施了独立统治。然而,根据当时伊斯兰世界的理念,阿拉伯帝国的宗教首领哈里发是一切权利的授予者,所以,萨曼王朝埃米尔只是阿拔斯王朝的代理统治者(mawālî)。

在政治上,双方首先确立了君臣关系。萨曼王朝埃米尔的即位要得到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的认可,并向哈里发表示效忠。945年,布威希王朝操纵了哈里发,萨曼王朝对此政权扶持的哈里发阿里·穆提(Ali Muti,946—974年在位)不予承认,在他们发行的银币中仍用前任哈里发穆斯塔克菲的名字。其次,萨曼王朝在其领地内以哈里发和萨曼王朝埃米尔之名颂读胡特巴。

萨曼家族在河中地区的统治直接受呼罗珊总督的管辖,河中地区的税款也是缴给呼罗珊总督。塔希尔王朝建立以后,萨曼家族直接向哈里发上缴税收,9世纪中叶,萨曼家族上缴的税额只有塔希尔王朝的1/6左右。114但实物税,如坎代吉娅粗布、铁锹和铁皮的数量与塔希尔王朝一样多。

尽管如此,随着萨曼家族势力的发展,萨曼王朝的独立性显现出来。在政治上,萨曼王朝埃米尔之位的继承由萨曼王族自己决定,哈里发不予干涉,只是事后发布授权文书予以承认。此外,萨曼王朝埃米尔可以自由任免下属官员。在宗教上,萨曼王朝埃米尔常常与哈里发一样,采取“信徒的领袖”之称号,有的埃米尔还有王号,如努赫·本·纳斯尔的王号为“艾米尔·哈米德”(Amîr-i hamîd),有些埃米尔死后有谥号,如阿合马德·本·伊斯迈伊尔被尊为“殉道的异密”(Amîr-ishahîd),纳斯尔二世被尊为“威严的异密”(Amîr-isa’îd)。在经济上,首先,萨曼王朝东部诸省的贡赋完全排除在哈里发的预算之外,不上缴给哈里发(哈里发所辖多数省总督要向巴格达政府交纳贡赋,如法尔斯总督),萨曼王朝统治者只是按惯例送些礼物给哈里发;其次,萨曼王朝可以自由支配王朝的国库收入;最后,萨曼王朝有铸币权,858—859年,获得铜币铸造权,886年,获得银币铸造权。

萨曼王朝在中亚地区建立了一套独立管理国家的官僚系统。萨曼王朝的政治体系是以萨曼王为中心的君主集权制,萨曼王称埃米尔。埃米尔在理论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家的军政和经济大权名义上都掌握在埃米尔手中。在埃米尔之下,统治体系分为两大系统,即名为达尔甘(Dargah)的宫廷和名为迪万的中央政府部门。宫廷主要处理王家内务,中央政府各部主要处理民政事务。

萨曼王朝的宫廷系统在914至922年间(即贾哈尼第一宰相任期)初步形成。宫廷的最高长官是宫廷大臣“哈吉布”(Hājib),哈吉布对埃米尔负责。哈吉布最初的职责只是保卫王室安全,其手下有宫廷侍卫队,侍卫队由在宫廷学校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突厥奴隶(古拉姆,Ghulam)组成。除哈吉布外,宫廷还设有宫廷总监“瓦开尔”(Vakil / Uakil)。瓦开尔一职常常由王室长者担任。在萨曼王朝建立之初,瓦开尔的势力比哈吉布大,其地位相当于萨曼王朝宰相。随着突厥卫队势力的增长,哈吉布的权力越来越大,瓦开尔的权力逐渐遭到削弱。到10世纪50年代,在阿尔普特勤任大哈吉布期间,瓦开尔在宫廷中的势力几乎完全丧失。

萨曼王朝继承了原萨珊波斯王朝的行政管理制度。在伊斯迈伊尔时期,萨曼王朝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在纳斯尔二世统治时期,中央集权得到加强,中央政府形成了10大部门,在不花剌城广场上建筑了中央政府大楼,10大部门在政府大楼内都有办公和议事的地点。115

中央政府的最高长官是宰相维齐尔,“维齐尔”是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元老”,维齐尔对萨曼王朝埃米尔负责。

第一,宰相部(维齐尔部,Dīwān of wazir)掌管国家政务,为10部之首,其职权标志是一个墨水台(直至塞尔柱王朝也是如此)。宰相一般都出自伊朗语族人,其中,大多数时间由巴尔阿米和乌特比家族成员世袭担任。萨曼王朝统治初期,宰相权力极大,可以任命各部官员,甚至呼罗珊总督。1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军队统帅权力的增长,宰相的地位下降,宰相的任命甚至要得到军队统帅的认可。

第二,财政部(Dīwān of the Mustawfi)掌管国库,总理国家财政事务。在阿拔斯王朝称卡拉吉迪万(Dīwān al-Kharaj)。

第三,秘书处和外交部(‘Amid al-Mulk)主管王朝重要文书与王朝的对外关系。该部也许与“国家文献部”(Dīwān ar-rasa il /Dīwān-iinsha)是同一机构,后者经常被当时的史学家们提到。

第四,卫戍司令部(Sahib-Bared)管理国王的卫队及发放军队的薪饷。该职的重要性长时期高于宫廷系统的沙希布·哈拉斯(近卫队长,Sahib-Hams),伊斯迈伊尔在兄长纳斯尔宫中时就担任此职。

第五,邮驿和情报部(Sahib-Harid)管理政府公文的传递,负责向宫廷报告地方官吏的情况。该部派往地方的工作人员不归地方官员管辖,直接听命于中央,实际上是国家的情报人员。该部并不办理民间的邮驿业务。

第六,都察部(Diwan of Mushrif)负责控制国家的收入与开支,监督地方金库的收入和支出。

第七,王室地产管理部(Dīwān al-Dīyā)负责王室地产的管理,该部部长可能由宫廷系统的瓦开尔充任。该部的设置反映了萨曼王室拥有的土地是相当多的。

第八,监察部(Mushrifs)监督市场、度量衡,检查工农业产品质量,规定市场最高限价,甚至监督居民的道德行为,惩处在公开场合违反宗教法的人,维持公共秩序。然而,该部长官也有知识分子充任的。

第九,宗教地产部(Dīwān of the Awqāf)掌管清真寺和宗教界地产。此部是按照阿拔斯王朝体制设置的,但是,作为教士领袖的哈里发有决定宗教地产的权力,而萨曼埃米尔只是世俗政权的代表,本质上并不具有管理宗教产业的理由,因此,该部未能真正行使管理宗教界财产的职能。

第十,司法部(Qadi)的部长称“卡地中的卡地”,掌管审判,统领法官。该部并不经常受理案件,尤其不常受理控告政府官员的案件。个人案件由沙里夫(Sharif)法庭审理。116

以上十大部门分管中央政府的三大权力,即立法权(法令的起草和发布)、财政权、司法权。其中,前两项权力归宰相,司法权属于军事官员,因此,宰相缺乏执法的手段。

10世纪上半叶,在著名宰相贾哈尼和巴尔阿米的治理下,中央政府各部分工明确,政府的工作效率很高。

总的来看,宫廷系统和中央政府两个系统的划分并不明确,有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宰相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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