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乐教中“和”的审美意蕴表达<br/>——以先秦儒家学派为例
时间:2023-08-16 03:23:42
邢思雨
(浙江音乐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2)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思想
“和”的观念自古以来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中,人们常说“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宫廷还是民间,人们对“和”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向往与追求。中国的传统审美是集体本位的“乐”感文化模式[1],这种文化模式不同于西方的个体本位文化模式。由于中西不同的文化模式,随之产生了是“人民创造历史”还是“英雄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辩论。集体本位模式本身就包含着“和”理念,民族之“和”、社会之“和”、文化之“和”、观念之“和”、政治之“和”。这些“和”体现着中华民族与西方不同的审美心理,这正是对中国人心目中“和”观念的投射,也是对“中庸”“仁”等儒家思想的一种投射。
二、儒家学派传统乐教思想中的“和”思想
(一)孔子——“中庸”之“和”
孔子的核心思想是“仁”,“仁”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对人友爱、相亲,其实就是在说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与儒家所推崇的“中庸”相对应,中庸可以被视为“和”的前提条件,以中庸的方式去获得“和”的结果。正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①。”“孔子对于情感的肯定是有节制的,节制的中介在于其符合‘礼’和‘仁’规范[2]。”孔子对于作品情感有节制的把握是“中庸”思想的体现,对能够表达“仁”的情感的作品的推崇体现了孔子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的“和”的期许。
孔子也重视将音乐与政治相关联,“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②。”但孔子并不将音乐视为统治工具,而是将民众、音乐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必然关联的发展,也就是说,民众的素养如果能够通过乐教得到提升,那么国家必然能够实现“和”的状态。
(二)孟子——“仁声”之和
孟子主张“性善”,重视人伦教化,即孟子所认为的:人要具有“仁”的品质,并不是一种无底线的“善”。孟子认为人要以成为“仁人”为目标,而统治者要施“仁政”才能称得上是好的统治者,“仁政”思想是一种“天下大同”的分享型、共同发展的“仁”,是一种希望天下可以平衡发展的思想,也是一种希望人们在思想上可以产生“和”的“仁学”思想。
孟子对“仁”极为推崇,认为应该关注人的自身,通过乐教拉近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距离,使统治者理解人民的意见及需求,甚至要将对人民的关注放在江山社稷之上。孟子认为“独乐乐”不如“与少乐乐”,“与少乐乐”不如“与众乐乐”。“与民同乐”以及与他人共赏能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与交流,这体现了孟子的音乐社会观[3]以及“得到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孟子·公孙丑下》)”的政治观。“与民同乐”的政治思想体现了孟子对乐教与政治的辩证关系的思考,以一种和平的方式来使统治者获得稳固的统治地位,统治者与人民通过具有双向获得感的相处模式来营造和谐平衡的相处环境,即统治者可以通过人民的支持保证国泰民安,人民通过乐教的传播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与变化。
(三)荀子——“性恶”之和
“性恶”论是荀子极为重要的乐教思想。荀子曰:“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③。”“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化恶为善,化性起伪’,把人培养成美和善的,欲达此目的,礼义教化是主要的途径[4]。”仅按字面意思来理解,“性恶”站在了“性善”的对立面,甚至有否定儒学的嫌疑,但荀子的整体思想观念并未站在孟子与儒学的对立面。他是在寻找一种人本性的和谐与平衡,用对立面去“中和”人性的“恶”,最终目标是引导人向善发展,即使这种善是一种后天养成的“伪善”。
荀子曾说“列星随旋,日月递照,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④。”荀子与孔、孟相比更加关注人性,也更加关注人自身发展的平衡,那么人如何“得其和以生”?对此,荀子也有过回答:“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⑤。”“人不能无乐”强调了乐教对人的重要性以及乐教的教化作用,要通过音乐学习来保持人性的“和”。众多先秦思想家都有着乐的本质为“和”的共识。荀子曰:“调和,乐也⑥。”
三、传统乐教中的“修身”文化
“修身文化”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伴随着精神与身体长久存在,并在传统乐教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关于“修身”文化与音乐的关联问题,刘承华在《中国音乐美学思想史论》一书中有过具体阐述:“它必须在快乐中进行[5]。”我国的“中庸”观念与“和”思想深入人心,“正是由于中华民族的审美心理活动往往以主观投射为中心,审美对象并不是一个确定的实体存在[6]”,“中国音乐中对声音的物质属性的感受认识往往是一种体认……即音乐声音与人心的相对应,强调声音与人心的整体关系[7]。”中国传统审美文化讲究整体的感觉,人处于声音环境中,就需要融入其中并让声音来浸润人心。这样的审美观包含了中华民族对身体的重视,要求心与声的“和”,也就是说通过音乐文化的熏陶使人获得审美体验,从而达到“修身”的目的。
在过去等级划分森严的时代里,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精神需求,但在传统乐教中,“修身”文化可以存在于多个阶层中。《大学》有云:“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8]。”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可见,人需要关注身体、修炼自身,身体联系着世间万事万物,无法与世界完全割裂开而独立存在。万事万物需要进行调和,才能实现“平衡”。
经典文学作品与音乐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体现着“修身”文化。古代的许多文学作品都可吟诵或吟唱,它们大都是带有曲调的,例如唐诗、宋词、元曲,因此“与乐相伴终成知音”也是无数文人墨客与音乐的关系写照。可以说,他们是乐教的学习者,也扮演着传播者与创作者的角色,例如明代的王守仁曾在《教约》中“规定了唱歌的具体要求:‘凡歌诗,须要整容定气,晴朗其声音,均审其节调,毋躁而急,毋为而嚣,毋馁而慑。人则精神宣扬,心气和平矣[9]。’”王守仁在其歌唱理念中也提到了音乐与“气”“身”的关系,以平和的状态来获得心气的“和平”,通过练习气韵从而达到古代文人所推崇的“养性”“修身”的目的。
四、“和”的审美意蕴表达
(一)孔子——中和之美
儒学是崇尚庄重的学派,提出了“重雅乐轻俗乐”,但这样看似偏激的理论观点又是如何融入推崇“中庸”之道的儒学中的呢?孔子用中庸、中道原则约束音乐,“重雅乐轻俗乐”的观念并不是因为孔子看低了民间的俗乐,他对音乐的判断更在意的是其内容适不适合“礼乐”,“孔子看待事物、衡量事物的最高尺度是仁[10]。”由于俗乐的内容不符“中庸”的“和”思想,其情感表达过于强烈、放纵,具有在当时看来比较极端的情感表达风格,超过了儒学端正的“中庸”审美范畴,不符合孔子希望通过乐教“育人”“安家”“治国”的要求,属于“非和”的审美范畴。因此,“郑声”这类俗乐不能作为儒学推崇的“乐教”内容,但这并不等于儒学全盘否定了它存在的意义。
“修身又离不开音乐的辅助和催化,这就要求其所用的音乐也必须具有和谐的特点,这就是‘中和之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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