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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拿回扣的代价

时间:2023-04-12 01:04:09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期策划的焦点——非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的代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浪潮中,“受贿罪”已经从少数公共权力掌握者漫溢并扩散于公权力范围之外。这种无国家工作人员之名,但行“国家工作人员权力之实”者的经济犯罪,不但破坏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还会阻碍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展开。本期策划邀请检察院、法学界专家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厉声指出拿回扣的代价。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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